摘要:想要和微信支付官网合作,就要了解移动支付官方的政策。以下就为微信支付服务商平台的《微信支付服务商/渠道商合作规则》内容。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 微信支付,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2 微信支付服务商/渠道商,指接受商户委托,为商户生产、维护相关软件和信息系统,帮助商户接入微信支付,代理商户申请开通微信支付,生成、传输微信支付交易订单信息的机构。 1.3 主协议,指财付通与服务商/渠道商签订的《微信支付合作协议》,若服务商/渠道商签订的纸质版《微信支付合作协议》与前述电子版协议不一致,则以纸质版《微信支付合作协议》为准。 1.4 “ 虚假商户”,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商户: (1)商户不存在真实的门店,或使用虚假证照的; (2)服务商/渠道商未经商户同意,擅自以商户名义申请、使用微信支付服务; (3)商户不符合微信支付要求,服务商/渠道商篡改或隐瞒商户信息而使商户接入微信支付的。 1.5 “无效商户”,指接入微信支付后 30 个自然日内无真实有效交易的商户。 1.6 “虚假交易”,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服务商/渠道商采取“刷单”、伪造交易背景、伪造交易主体信息、订单信息等手段,向财付通传输交易信息; (2)服务商/渠道商自己注册或操纵其他账号,与商户进行微信支付交易; (3)服务商/渠道商利用第三方提供的工具、服务或便利条件进行微信支付交易; (4)服务商/渠道商使用其他非正常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假借为消费者垫付钱款供消费者享受线上交易,批量地进行微信支付交易)。 二、目的 为了保障微信支付用户和商户的合法权益,防范服务商/渠道商滥用微信支付技术接口,特制定本办法。 三、服务商/渠道商基本要求 服务商/渠道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 (2)有2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反洗钱制度、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机制;业务运行应急方案、业务持续计划等制度措施健全;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地,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开展全国经营的,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应具备满足开展当地业务经营的经营场地、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具备安全、稳定的软硬件系统,保证商户能够安全、顺畅、稳定地使用微信支付; (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纪违规记录;未被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列入禁止发展或审慎发展的服务商/渠道商名单; (7)接受商户委托,并与商户就接入微信支付提供技术服务签订了相关协议; (8)收集提交真实完整的商户信息; (9)与财付通签订了《微信支付合作协议》。 四、服务商/渠道商营运范围 服务商/渠道商的营运范围不得超出以下内容: 1.1 为商户接入微信支付提供技术服务; 1.2 为商户安装及维护微信支付指定的机具,调试软硬件系统,告知商户使用微信支付的方法,耗材配送; 1.3 收集和上传商户的证照资料; 1.4 在商户门店内铺设微信支付指定的物料; 1.5 商户调单; 1.6 经得财付通同意的其他服务。 在符合本规则,且不损害微信支付利益和商户利益的前提下,服务商/渠道商可通过合同的方式接受商户委托提供运营服务。 2.1 为商户提供形象设计包装服务,如店铺环境的照片拍摄、平面设计等; 2.2 活动策划及执行; 2.3 为商户提供线下推广; 2.4 为商户提供数据分析; 2.5 为商户提供品牌营销支持; 2.6 为商户提供培训服务; 2.7 为财付通提供商户巡检服务; 2.8 经得财付通同意的其他服务。 五、服务商/渠道商违规情形及处理 1、一类违规 服务商/渠道商如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计入一类违规。 1.1 实施非法支付结算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帮助商户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 1.2 实施违反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3 实施恶意损害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品牌和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拓展信誉低下的商户或帮助商户提供质量低劣产品或服务、阻止或妨碍商户使用微信支付服务进行交易; 1.4 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微信支付商户或用户信息,或保存、截留、破译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1.5 对微信支付交易数据进行截留、篡改或破译,或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1.6 商户抽检不合格率超过90%; 1.7 未经本公司同意,使用“财付通”或微信支付的品牌和LOGO; 1.8 将与财付通的合作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主体; 1.9 实施《微信支付合作协议》明确禁止的活动; 1.10 财付通认为需要计入一类违规的其他情形。 2、二类违规 服务商/渠道商出现以下行为任意一种情况的,计入二类违规。 2.1 仿冒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产品,或擅自使用微信支付产品的商标、标识及宣传语等,或以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 2.2 诋毁或恶意篡改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产品品牌和形象;诋毁微信支付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服务商/渠道商业务人员; 2.3 宣传信息中存在夸大、虚假、承诺性、绝对化描述; 2.4 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等权利; 2.5 伪造、篡改相关材料及信息(如: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等)或推荐虚假/无效商户、实施虚假交易;(附加命名规范、进件标准的引导) 2.6 恶意拉低费率或贬损其他服务商/渠道商; 2.7 不按微信支付指定的类目和费率接入商户; 2.8 利用微信支付从事或协助商户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微信支付各类营销资源或营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渠道商主导、教唆、默许、协助商户进行套现、套取营销资源、变相抬高价格等活动作弊行为); 2.9 为违规商户(是否违规由财付通判断)提供技术服务到达一定数量; 2.10 盗用商户账号或其他服务商/渠道商账号; 2.11 滥用微信支付技术接口; 2.1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配合或阻碍微信支付正常调查,或恶意举报; 2.13 商户抽检不合格率超过50%; 2.14 财付通认为需要计入二类违规的其他情形。 3、三类违规 服务商/渠道商出现以下行为任意一种情况的,计入三类违规: 3.1 超出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宣传资料范围,夸大或保证服务效果; 3.2 服务欠缺(包括但不限于骚扰,不尊敬商户,嘲笑商户等),或回答商户问题含糊其辞,引起商户误解,或向商户承诺提供服务,却未及时提供或未兑现服务; 3.3 服务商/渠道商未按照财付通要求回传真实、完整的商品交易信息; 3.4 商户抽检不合格率超过30%; 3.5 拓展商户经营范围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范围; 3.6 财付通认为需要计入三类违规的其他情形。 4、违规等级认定及流程 在知悉服务商/渠道商存在违规情形后,微信支付将向服务商/渠道商发送电子邮件,服务商/渠道商应在微信支付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如服务商/渠道商认为违规行为不成立或已整改,应提供相应证明;如服务商/渠道商未能在限定期间内书面回复,或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的,视为违规行为成立。财付通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及服务商/渠道商书面回复内容(如有)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认定结果告知服务商/渠道商。 5、违规处理方式 5.1 如服务商/渠道商被认定为“一类违规”,视为服务商/渠道商对主协议的根本违约,财付通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处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权限、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能力、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场景、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结算、关闭服务商/渠道商新增推荐商户能力、降低服务商/渠道商推荐商户评级、取消服务商/渠道商默认关注渠道。同时,财付通无须向服务商/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费用,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主协议自财付通通知邮件发送到服务商/渠道商的邮箱后即解除,且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将不会再与服务商/渠道商开展任何合作。 5.2 如服务商/渠道商被认定为“二类违规”或“三类违规”,财付通有权取消服务商/渠道商部分业务资源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权限、调整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权限、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能力、调整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能力、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场景、调整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场景、调整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支付额度、关闭服务商/渠道商及推荐商户结算、关闭服务商/渠道商新增推荐商户能力、调整服务商/渠道商新增推荐商户能力、降低服务商/渠道商推荐商户评级、取消服务商/渠道商默认关注渠道、停止微信官方的运营活动资源投入、扣除当月应得奖励等,情节严重者,财付通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作。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分类 分类描述 具体服务范围 具体服务范围 在符合本规则,且不损害微信支付利益和商户利益的前提下,服务商/渠道商代理商户申请微信支付线下扫码支付等服务的开通,为商户接入微信支付提供技术服务。 运营支持服务